青海省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为适应青海省信鸽运动的转型发展和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严肃赛风赛纪,确保信鸽赛事规范有序的开展,推动本省信鸽比赛裁判选派工作公平公正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国信鸽协会2019年制定的《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保证裁判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青海省信鸽协会主办或组织的全国性信鸽比赛、青海省级信鸽比赛、外省(市)在青海省地区举办的信鸽比赛(青海省信鸽协会监赛)。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指裁判即仲裁员(包括仲裁主任、委员)、裁判长(包括副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四条凡在处罚期间的裁判,均不得选派执裁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选派和管理
第五条各等级信鸽比赛裁判员选派技术等级的规定
1.青海省级信鸽比赛的仲裁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由国家级或一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员的选派工作由青海省信鸽协会负责。
第三章裁判员选派任用基本原则、条件和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裁判员选拔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公正原则。裁判员选拔名单确定后,裁判长和副裁判长等在青海省信鸽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原则上选派与参赛人员没有关系及不参与本场信鸽比赛的裁判员,以保证执裁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进行。
2. 择优原则。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在以往比赛中有良好记录的裁判员执裁。
第七条裁判员选派的条件
1. 仲裁主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能正确判断、处理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仲裁诉求。具备多年担任信鸽比赛仲裁经历。
2. 裁判长: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裁判员的能力,和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指导裁判员完成裁判工作。具有多年担任信鸽比赛赛事裁判长的经历。
3. 裁判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服从管理,公正执裁,具备4次以上担任(市县级信鸽比赛)被选派岗位执裁的经历。
第八条裁判选派工作计划制定
1. 青海省级信鸽比赛(含由青海省信鸽协会监赛的青海省地区信鸽赛),由青海省信鸽协会根据比赛项目的裁判岗位名额,等级要求制定裁判员选派工作计划;后由青海省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计划要求确定裁判员选派的名单,报青海省信鸽协会审核后下发执裁通知(书面通知、或短信、微信通知)。
第四章裁判员队伍的工作、纪律要求及监督管理与奖罚
第九条裁判员的工作要求
1. 裁判员参加信鸽比赛,须持有委派执裁的通知(书面通知、或短信、微信通知),携带裁判员证书和印章,并向赛事组委会报道。赛事结束,由赛事裁判长在裁判员证书上填写记录及签字,未获得委派执裁通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信鸽比赛执裁相关工作。
2. 裁判员在信鸽比赛的执裁中,要熟知并执行赛事规程,坚守岗位,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情,依法执裁。详实填写《信鸽竞翔监放单》《信鸽查棚检验报告单》等有关表格,并在签名处加盖本人印章,如不认真填写或不盖印章,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罚。
3. 裁判员参加由青海省信鸽协会监赛的信鸽赛,要熟知监赛单位的赛事规程,严守职责,认真履职,认真做好清点参赛的集鸽上笼,司放报到,成绩统计等工作。
4. 裁判员在参加执裁的过程中,应按照赛事竞赛委的要求,做好赛事集鸽、司放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收集工作,作为赛事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做好备案工作。
5. 国家级、一级、二级裁判员被委派后,执裁中的劳务费、交通费等由办赛单位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劳务费每人每天800-1000元,一级裁判员的劳务费每人每天300-500元,二级裁判员劳务费每人每天200-300元。(交通费根据比赛地远近视情况而定)。
第十条裁判的纪律要求
1. 认真学习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严格遵守裁判守则,遵守竞赛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青海省信鸽协会将对所属信鸽裁判员每年进行业务学习培训, 包括赛事执裁工作安排,对连续 2 次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裁判员提出警告,超过 2 次者取消年度注册资格,连续 2 年不注册者按信鸽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3. 公正准确执裁,不得偏袒,比赛期间禁止参加对执裁有影响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裁判队伍的监督管理
1. 合理安排,做好岗前培训,裁判长统筹规划安排工作方案和裁判分工(赛前由裁判长组织实施裁判员的岗前培训)。
2.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裁判长在赛前联席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对于裁判工作予以清晰的说明,组委会、竞赛委和监委会对裁判工作全面监督。
3. 监委会对临场裁判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青海省信鸽协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裁判的奖励和处罚
1. 青海省信鸽协会每年组织对选派裁判执裁工作的回访,对工作优秀的裁判予以奖励,并提供晋升高等级裁判的机会。
2. 对裁判违纪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取消裁判员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资格等级;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 警告。在比赛工作期间,不遵守比赛纪律,经仲裁委认定的有明显错判的。
· 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在比赛执裁期间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场比赛执裁过程中受到两次警告,未按规定改正的。
· 取消裁判资格1~2年。经仲裁委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误,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委认定执裁多次出现明显错误,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委认定执裁出现明显错误,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经纪委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收送钱物,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非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青海省信鸽协会。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管理规定》经青海省信鸽协会第九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信鸽协会
202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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