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乡市信鸽运动协会,其英文译名为: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 of
XinXiang。缩写为RPAXX。
第二条 新乡市信鸽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信鸽爱好者,为实现全体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照体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我市信鸽爱好者,开展不同形式的信鸽活动,以推动我市信鸽运动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与外地信鸽协会及会员的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增进友谊;努力培育、引进优良信鸽品种,提高我市信鸽竟翔和品评水平,推动我市信鸽运动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体育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体育局、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新乡市牧野区文萃苑门面房11号。(唯一办公地点)不在另设分支机构。 办公电话:13837338745邮政编码:45300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根据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信鸽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信鸽交流,增进与各地的信鸽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级信鸽竞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信鸽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受体育局(省信鸽协会)委托负责组织信鸽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六)受体育局(省信鸽协会)委托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三人以上表决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赛事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优质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提出合理化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参赛服务费(奖励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字图像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 不参加本会组织赛事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在协会如有严重违反新乡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的行为,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发布有损协会形象或干扰协会正常组织活动等行为,非法组织会员越级上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协会正常发展的;构成诬陷诽谤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新乡市信鸽运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历史清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拘留);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需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新乡市信鸽运动协会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获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主席(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主席(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二)提名协会理事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三)决定协会理事及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主席(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监理会 监理会成员不得在协会担任任何职务;由本协会组织经会员选举产生3至5名监理会成员为人正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历史清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拘留);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需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推荐一人为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届义务监督协会日常收支情况;参与监督协会日常比赛集鸽放飞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年度竟翔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服从协会安排派遣,如不能胜任、阻碍协会发展,或一年内不履行监督义务的由协会理事会提议重新选举新的监理会成员。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十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二十三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参赛服务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参赛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理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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