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公棚·协会· 俱乐部 ·商城·论坛·鸽问·日记·分类·鸽业·鸽舍·图库·寻鸽·播客·APP·投稿·帮助· 会员区
中信网

红河州信鸽协会

2015-11-11 16:13:39 云南省红河州信鸽协会分享

红河州信鸽协会2015年信鸽裁判员
培训注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含文山州信鸽协会):
根据云南省信鸽协会2015年10月20日“云南省信鸽协会2015年信鸽裁判员培训注册的通知”精神,经请示红河州体育局,今年将对全州(包括文山州)信鸽运动项目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入下:
一、总体时间安排:2015年12月---2016年1月
二、地点:州鸽协初定“建水”为培训注册点,详细费用、时间另行通知,敬请观注协会网络。相关培训授课、组织考试、阅卷及注册等工作另行通知。
三、培训注册的时间安排:2015年12月19---20日
四、本次参加培训注册的裁判员:
(一)云南省信鸽运动的所有裁判员,都须按照《云南省信鸽协会信鸽运动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和注册。
(二)2014年及2015年经各级协会培训考核,并经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颁发裁判员等级证书的,不参加此次培训,由州信鸽协会上报注册。
(三)现职一级裁判员,50岁以下须参加培训和考试,50岁以上只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60岁以上的可以不参加培训和考试,由州协会统一上报省鸽协注册。
五、裁判员晋级培训:
(一)州市协会推荐,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年龄在50岁以下,申请三级裁判的人员。
(二)执裁二年以上,经协会推荐,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晋升二级的三级裁判员。
(三)执裁三年以上,经协会推荐,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晋升一级的二级裁判员。
(四)以上人员参加培训的各级裁判员,考试合格后,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信鸽运动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晋级的人员,培训前要准备二张小一寸的照片,考试完毕用回形针别在申请表上。
(六)各协会的各级裁判,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按“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裁判注册登记表,州协会统一报省协会备案。省协会经审核后颁发注册证,凭证执裁。
六、报名:
各团体会员应将所属裁判员的参培名单,于2015年11月5日以前,将报名表(一式二份),统一报州信鸽协会。
具体联系方:13808776266-13608736566-15368323663
七、经费:
参加培训及注册的裁判员,旅差费自理,交通安全自负,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费、考试费由省鸽协按每人每天260元,省鸽协补助到州会,不足部分由州信鸽协会承担。
裁判员注册费每人10元,由各协会按人数收取交州鸽会。
八、注意事项:
(一)裁判注册培训是加强裁判管理的重要手段,各个协会要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参加培训的裁判员无人遗漏。
(二)新培养的裁判要注意年龄,身体状况,思想素质,奉献精神,文化水平,工作能力。
(三)各会员单位应根据《云南省信鸽协会信鸽运动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于11月5日前拟定参加人员名单上报州鸽会统一上报省鸽协。
(四)参加考试人员自带计算器。
(五)参加人员请注重交通安全。


云南省信鸽协会
2015年11月3日




发:各会员单位
抄报:州文体局竞训科、云南省信鸽协会

   
 

 发布时间:2015-11-11 16:13:39 打印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2023年红河州信鸽运动裁判员培训班考核成绩及注册情况公示 (2023-7-3 17:59:01)
  • 2023年红河州裁判员培训工作安排 (2023-5-22 14:22:05)
  • 弥勒市信鸽裁判员培训上报表 (2023-4-12 10:19:59)
  • 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员培训试题库 (2023-4-12 10:19:55)
  • 云南省信鸽运动公棚赛实施细则 (2023-4-12 9:58:11)
  • 关于2018年足环增订通知 (2017-12-15 11:15:08)
  • 特此通知 (2017-10-13 21:33:26)
  • 关于裁判员的通知 (2017-10-1 14:48:47)
  • 关于裁判保险及服装的重要通知 (2017-9-13 22:12:45)
  • 州鸽协重要通知20170911 (2017-9-12 18:51:25)
  • 手机中信网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本信息由各协会自行发布,随文评论的开关及管理归各协会自行管理。
    发表评论
    用 户:   *   匿名:
    验证码:     点击更换验证码 ( * 填入数字时注意用半角格式,验证码出错帮助)
    内 容:   *


    发表评论须知:
    1、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2、网友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3、网友应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4、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信息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发表评论须知的网友,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屏蔽其帐号;
    5、网站对发表评论须知保留变更及最终解释权;
    6、发表评论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

    回页顶
    首 页  │  推广方式  │  客服中心  │  加盟中心  │  意见建议  │  网站导航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0-2024 www.ChinaXing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深圳 电话:0755-28156678、28156809 传真:0755-28156678
    我要投稿 建议反馈及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编号:粤B2-20040374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2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