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信鸽协会章程
(2004年8月29日新浦区信鸽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浦区信鸽协会,是在新浦区文化局领导和连云港市信鸽协会业务指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 第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区信鸽爱好者,搞好文明和科学养鸽,努力提高信鸽竟翔水平,促进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建设我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新浦区文化局和连云港市信鸽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本区信鸽活动的管理,教育会员遵守信鸽活动的各项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举办各项信鸽比赛和信鸽品评。 (三)搞好裁判员的执裁工作。 (四)承担各种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搞好信鸽的业务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不从事危害本会活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信鸽事业,热心信鸽工作。 (四)鸽舍地在本行政区域。 第六条 入会的程序: 凡信鸽爱好者,依照本章程,经本人申请、协会核准、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竞翔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根据事实向本会或他的上级揭发、检举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委员的权利。 (五)在本会讨论决定对会员的处罚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六)有申请退会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执行各级信鸽协会颁发的信鸽饲养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鸽;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但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条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条 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取消奖金和奖品、停止活动、取消会籍等处分;是常务委员或监理人员的,加重处罚。 会员如在参加竞赛中获得优胜及科研工作与发展信鸽事业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可获得奖励或表彰。 第十一条 本协会禁止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或利用其他手段操纵竟翔活动,扰乱竟翔秩序; 2、不遵守规则,不服从管理,擅自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3、以任何方式贬损其他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等领导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理等领导成员。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文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各信鸽协会、信鸽俱乐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立监理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对竟翔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对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领导部门补助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理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有常务委员会制定统一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银河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新浦区文化局和连云港市信鸽协会批准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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