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乌市头屯河区信鸽协会。 第二条、 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的信鸽各种竞翔比赛活动。 第三条、 组织和团结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竞翔水平。 第四条、 主管单位由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局监管信鸽协会各项活动,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竞翔活动。 第五条、 协会地址为乌市头屯河区铁14街9栋3-11(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举办各类信鸽竞翔活动,比赛形式: (一) 联赛:与若干个地区参加联合竞翔比赛。 (二) 通讯赛:由本协会组织,上级信鸽协会统一排名的比赛。 (三) 多关赛: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羽赛鸽多次进行的比赛。 (四) 指定鸽赛:指定一羽或若干羽赛鸽参加的比赛。 (五) 特比环赛:比赛设大奖,必须购买指定的全国统一足环。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头屯河区信鸽协会常委是头屯河区信鸽协会权利机构,常委会成员为七人,常委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常委会对头屯河区信鸽协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 业务活动计划; (二)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 修改章程。 第九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常委会会议: (一) 协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二分之一以上常委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常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主席和副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协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常委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常委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协会主席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常委会议,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常委,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常委如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席请假,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出席常委会的人数须为全体常委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常委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委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常委对常委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常委会记录由主席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信鸽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信鸽协会主席由常委会全体常委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信鸽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委会议; (二) 检查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信鸽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拨款; (三) 有偿服务和其他正当收入; (四) 利息; 第二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委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局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信鸽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表决通过,经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局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局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头屯河区信鸽协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