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南通市信鸽协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代表:
南通市信鸽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就《南通市信鸽协会章程》修改的部分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修订的目的:依法自治、规范运作、提高能力、推进发展。
修订的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文本》;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二、通过修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 规范社会组织的自治行为。按章治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二) 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结构、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的行为规范。
(三)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建立监事制度,明确社会组织
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三、修订的主要內容
1、第一章 总则
增加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2、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修改为“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5元。单位会员1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⑴第十八条 增加了会员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
⑵第十八条 增加了“ 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视频、分会场等形式召开”。
⑶第二十一条 对理事条件增加了“积极参加信鸽活动,自觉维护协会利益、胜任理事工作”的内容。
(4)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增加了“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届理事会2/3以上理事推选,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任职”。
(5)第三十五条 根据民政部门规定,补充了“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南通市信鸽协会
二0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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