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瑞丽市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在云南省鸽协和瑞丽市体育总会领导下开展信鸽竞翔、品评比赛和科研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体育法》,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团结所有信鸽爱好者,积极开展有益的信鸽活动,举办并参加全市、全省、全国信鸽竞翔、品评比赛,努力为我市争得荣誉,同时要积极组织本会会员司放彩鸽,为我市的社会活动和节日庆典服务;最终为促进我市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是瑞丽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经瑞丽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独立法人社团”,接受瑞丽市体育总会监督管理;是云南省信鸽协会、中国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并在业务上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瑞丽市新光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开展信鸽活动的目的意义,报导有关信鸽信息。 (二)组织全市信鸽比赛的训飞、竞翔、品评等活动,积极参加全市、全省、全国各项信鸽比赛;承办好全市、全省和全国性的信鸽比赛;积极争取参加国际性的信鸽比赛。 (三)组织和鼓励会员积极参加信鸽公棚赛,争取优异成绩,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 (四 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培育信鸽优良品系。 (五)发展会员,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瑞丽市信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者须有二名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裁判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裁判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二) 在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鸽会财务管理; (二)协调各小组开展工作; (三)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裁判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年度比赛计划和发布比赛规程、带领裁判组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比赛结果进行执裁; (二)组织安排裁判组执行监放任务; (三)对具有争议的比赛结果召集裁判组进行裁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足环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信鸽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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