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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2018-4-13 10:41:40 河北省辛集市信鸽协会分享

2018年河北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审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信鸽公棚竞赛活动秩序,促进信鸽公棚竞赛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以下简称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鸽公棚竞赛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运营主体,建有一定规模的棚舍及附属设施,拟定公棚信鸽竞赛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由参赛会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将幼鸽送交上述单位共同饲养、训练直至竞赛的信鸽公棚竞赛模式。

第二章 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信鸽公棚竞赛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公棚)为责任主体,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行为。信鸽竞赛属于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竞赛项目,依据《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信鸽协会及其裁判团队介入竞赛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四条 公棚自主兴建、经营、管理,以规程为约定方式,接纳参赛会员实名注册,送交赛鸽参加比赛。信鸽协会及其裁判团队则以中立的第三方形式介入,依据规则、规程的相关规定居中裁判,对其规程所约定的关键节点——规程约定距程的收费站,以及设有名次、奖项的赛距、赛站(预、决赛、关赛)等涉及公平竞赛的程序与环节进行业务指导与裁判。

第五条 公棚应当对赛鸽入棚饲养、训练、防病治病、日常管理以及奖金兑付等规程中约定的事项负有主体责任。运营期间,赛鸽伤(病)、亡、训飞、丢失属正常现象,对此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参赛会员及时反馈相应信息并退还病亡鸽足环,有条件的可准予补交。

第三章 竞赛裁判受理

第六条 按照属地、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公棚竞赛活动由中国信鸽协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信鸽协会结合裁判人员数量、配置及其执行能力,按其权限、分别受理公棚竞赛监管申请。鉴于我省信鸽公棚竞赛数量较多,任务较重,我省信鸽公棚竞赛实行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市级信鸽协会进行竞赛指导和选派裁判。各市级信鸽协会应规范公棚赛管理,确保公棚赛健康有序发展。为了便于管理,市级信鸽协会应将竞赛指导的公棚赛报省信鸽协会备案。省信鸽协会对省锦标赛、省公开赛及重点公棚赛采取省、市信鸽协会共同选派裁判模式进行竞赛指导。

凡未获得竞赛监管合约以及未经裁判员执裁的各类信鸽公棚竞赛活动,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举行公棚竞赛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 公棚竞赛指导为双向选择,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竞赛场所的土地 、房屋、设备使用权;
二、符合《规则》举办公棚竞赛的全部条件;
三、具备举办公棚竞赛所应承担的经济风险能力。
四、公棚所在地农(畜牧)业行政、航空管理部门有对相邻养殖业(棚舍)之间距离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棚拟定的规程以及相关资料提交竞赛指导协会进行专业指导与审核。信鸽协会应当对其规程中有违公平竞赛环节以及不规范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促其改正。

信鸽协会依据规则及本规定条件,结合自身专业和执行能力,决定是否受理竞赛指导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竞赛指导协会核准的公棚竞赛活动,应当履行必要的申报备案程序,签定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竞赛指导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请信鸽公棚竞赛指导(执裁)的报告》(表1);
二、载明经营范围与活动内容相一致的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比赛场所的土地、房屋(棚舍)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竞赛规程草案(打印件及U盘);
五、《公棚竞赛履约保证书》(表2);
六、《公棚竞赛裁判员执裁申请表》(表3);
七、竞赛指导协会、公棚、银行三方确认并签约的《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协议》(表4);
八、《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存款证明》(表5);

河北省信鸽锦标赛、公开赛等重点赛事由省信鸽协会、市信鸽协会共同竞赛指导,需由市级信鸽协会申请,提交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六项内容及市级信鸽协会出具的保证金证明。

信鸽协会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作出准予竞赛指导的相关认证。认证文件需向省信鸽协会报备,省信鸽协会同时报中国信鸽协会备案,并于中国信鸽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竞赛指导服务费

获准竞赛指导的公棚应当向竞赛指导协会一次性合并支付如下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级信鸽协会制定、执行。具体标准参考如下:

一、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含专业技术指导费)三万元;

二、以公棚竞赛规程设定的总奖金额为基准,按照以下标准另行收取竞赛监管费,其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四百万以内的为五万元;
(二)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四百万元至六百万元之间的为六万元;
(三)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六百万元至八百万元之间的为八万元;
(四)竞赛总奖金设置在八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的的为十万元;
(五)竞赛总奖金设置在一千万元及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为十二万元;
(六)凡派遣裁判团队执裁超过四站(次)的,每增加一站(次),公棚应另行支付裁判人员实际产生的差旅、交通、食宿及津贴费。

三、上述收取的竞赛指导费用包括派驻裁判员(以四站次为限)的岗位津贴、差旅费、交通费、检录耗材(封笼设备、卫星导航定位仪、羽印、印油、印台、易碎贴条)等费用;竞赛活动中涉嫌营私舞弊的,上述费用还应包括后续追溯调查、物证鉴定等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举办流程

第十三条 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涉及政府规划、征地、拆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竞赛指导协会应当积极响应,可以视情形变更公棚竞赛审核事项或暂停公棚竞赛活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公棚应严格依照规则与核准备案的规程,按步骤、程序规范操作、运营。当公棚依照规程约定如期举行竞赛时(含测试收费站),公棚应当提前一周向竞赛指导协会提出执裁申请。基于信鸽竞赛与天气条件密不可分的客观现实,当公棚通过权威的气象预报获知计划开笼放飞时间段内将会出现规则所规定的“不适合比赛天气”情形时,可以向竞赛指导协会提出推迟集鸽、比赛请求,竞赛指导协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竞赛指导协会须依照规则、规程所约定的竞赛程序、环节履行裁判职责。竞赛指导协会应当视集鸽数量及其裁判员比例,委派足够的裁判员全面主导、具体操作集鸽、判读足环号码、检录、加盖羽印、封码、入笼、封笼、运输、报到、数据采集、成绩审定等全部工作,并有效管控。对此,受指导公棚必须予以配合与执行。

第十六条 规程约定相应距程的收费站应为竞赛指导协会重点管控节点。竞赛指导协会可以在执行前款规定情形下(封码除外),支持公棚在裁判员监督下采用智能型视频分发、排列、组合技术,实现网络与手机探视功能,以达到公开、透明的动态探视效果。

第五章 器材和设施

第十七条 公棚应当采用中国信鸽协会认可的电子扫描系统。公棚竞赛必须匹配具有防范复制赛鸽足环信息,可读、可写并可控的IC芯片电子足环。

第十八条 配置足以支撑电子扫描系统运行的应急备用电源。

第十九条 配置实时显示比赛数据的显示屏。

第二十条 集鸽区域(含赛鸽入笼区域)必须设置全方位、无死角,而且影像存储时间达到一周以上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 竞赛报到期设定为翌日报到有效的,裁判员应当为赛鸽张贴遮盖赛鸽足环号码的防揭(易碎)贴条。防揭贴条必须由竞赛指导协会置备、由执裁裁判员张贴,严禁由公棚提供。

第六章 竞赛设置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棚竞赛资金来源包括奖金、公棚建造、工作人员薪资、赛鸽饲料、保健品、电子足环、宣传接待等各项运营成本和相关税费。

公棚竞赛设定的奖金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单羽参赛费的4500倍。具备容纳、饲养12000羽赛鸽条件的超大规模的公棚,并且上一年度经竞赛指导协会考核评定各项指标达到A+级信誉棚的,可以适当放宽奖金倍数,但设定后奖金总额不得高于单羽参赛费的5000倍;当届公棚集鸽总数原则上应当控制在8500羽以内。鉴于预定、补组、病、伤亡鸽补交等各种因素,因此,当公棚收鸽总羽数超过8500羽时(A+公棚以9000羽为限,以收取参赛费为节点),应当以每满足6羽为单位,每增收一个单位则必须增设一个录取名额奖,其奖金比例不得低于每单位收费总额的90%。增奖录取名额及有效参赛鸽数据必须经由竞赛监管协会监督、审核确认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棚竞赛的奖金模式。

一、采取固定奖金模式的,公棚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规程所设定、不低于奖金总额50%的竞赛保证金存入竞赛指导协会指定并达成三方协议,由竞赛指导协会授权方可解冻资金保障的监管账户(存款利息为公棚所有。下同)。

二、采取比例奖金模式的,公棚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规程所设定、不低于奖金总额的20%(以4500羽参赛费为基数)作为竞赛保证金存入竞赛指导协会指定并达成三方协议,由竞赛指导协会授权方可解冻资金保障的监管账户。

三、竞赛结束,经竞赛指导协会协会裁定成绩后,其保证金予以解冻支付,公棚则必须无条件地依照裁定的竞赛成绩和规程约定的奖金额度发放。保证金解冻后,其奖金保存、发放等相关义务及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公棚自行承担。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竞赛指导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整改停赛(终止裁判执裁)。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报体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竞赛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二、违反规程约定,未及时公布赛鸽信息或擅自更改、删除赛鸽数据信息的;
三、以各种形式的协议鸽方式参赛,侵犯参赛会员利益的;
四、拒不配合竞赛指导协会对竞赛及相关环节例行检查的;
五、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卫生防疫,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六、不遵照规则、规程约定承担责任与义务的;
七、通过媒体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八、不配合裁判执裁,妨碍、干扰裁判履行职责的;
九、不听劝告,不服从竞赛指导协会监督与裁决的;
十、未按照国家行政机关核准的证照名称随意改变称谓,或擅自冠以国际、全国、中国等名称对外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十一、违反“实名制”注册参赛规定的;
十二、允许已经丧失比赛资格的鸽子转由第三方认购而继续参赛的;
十三、姑息纵容佩戴伪造足环鸽入棚参赛,或发现重号足环、疑似仿冒足环而并未启动检测手段予以甄别与排除;接到相关投诉而不履行对涉违足环鸽进行赛中、赛后检测排除的。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和省级信鸽协会每年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选。评选条件及标准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将颁发信誉等级证书,并于中国信鸽协会网站发布公告。信誉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信鸽协会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以下附件,点击这里查看原文)

1、《关于申请信鸽公棚竞赛监管(执裁)的报告》
2、《公棚竞赛履约保证书》
3、《公棚竞赛裁判员执裁申报表》
4、《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协议》
5、《公棚竞赛风险保证金存款证明》

   
 

 发布时间:2018-4-13 10:41:40 打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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