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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

2016-7-5 10:14:35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分享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章程,在信鸽运动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的,各县、区、行业信鸽协会及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市信鸽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展全市的信鸽运动;培育优良信鸽品种,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连云港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连云港市体育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连云港市中山西路124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信鸽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信鸽运动知识,努力发展信鸽运动事业,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提高信鸽运动技术水平。

(三)研究制定全市信鸽竞赛计划和规程,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各会员单位和个体会员信鸽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组织全市性信鸽竞赛及裁判员、育翔师的培训工作。

(六)制定信鸽运动二级裁判员、初级育翔师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二级裁判员、初级育翔师。

(七)负责开展全市最佳鸽舍及鸽王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八)负责对种鸽棚、赛鸽棚实施等级评估、评定和种、赛鸽价格认定,并分级进行管理。

(九)负责组织信鸽运动理论、科研和种、育、养、训、赛技术专题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信鸽运动科学化发展。

(十)会同有关部门对信鸽运动比赛场地、器材、电子设备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信鸽运动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二)指导、监督与发展信鸽运动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十三)大力宣传信鸽运动,支持和表彰为信鸽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制度,团体会员分为区域团体会员和职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团体会员是指经该区域(属地)民政部门(或行业)批准成立的,对其所管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信鸽组织,它包括:

1、各县、区的信鸽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信鸽组织。

(二)职业团体会员是指在信鸽运动专业训养、竞赛,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相关器材设备,产业开发等方面具有专项技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它热心支持、赞助信鸽事业的单位或组织,它包括:

1、具有一定规模的、有诚信的赛鸽中心(公棚)、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2、具有规范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信鸽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药品、保健品、饲料、用具用品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3、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信鸽事业的单位和组织。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各县、区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的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4、具有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职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信鸽运动专业领域内有诚信、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规定规模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能够自觉遵守本会章程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

4、能够接受本会的管理;

5、本县、区没有信鸽协会,或本地区信鸽协会没有取得市信鸽协会团体会员资格,或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会员证书并印发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申请举办(或承办)本会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六)有为信鸽运动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七)区域团体会员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本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八)区域团体会员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信鸽运动的权利;

(九)职业团体会员从事信鸽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和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区域、行业性团体会员5001000元不等,职业团体会员5000元,个人会员1001000元不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八)积极宣传和开展所辖区和系统内的信鸽活动;

(九)加强与本会其他会员的交流活动,自觉维护本会和各级信鸽协会、信鸽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十)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赛事及活动;

(十一)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发展所辖区和系统内会员,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信鸽运动水平;

(十二)职业团体会员要关心和支持信鸽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信鸽运动。

(十三)区域团体会员单位不得跨区域吸收个体会员。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开展信鸽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团体会员单位主席、秘书长     

有信鸽专业职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其他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审议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7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或者 7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主席或者 67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    7    2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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