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信鸽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湖南省鸽协”。英文“HUNAN RACING PIGEON ASSOCOATION”,缩写为“HNRPA”。
第二条 湖南省信鸽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省信鸽爱好者,指导发展我省的信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增进与各省信鸽协会和会员的友谊,加强与全国各省鸽协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条 湖南省信鸽协会是代表全省参加相应的国家赛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湖南省信鸽协会是湖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湖南省信鸽协会会址设在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36号省体育局内13栋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管理、宣传的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全省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全国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全国性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各省交流,增进与各省和地区的信鸽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省性和各类、各级信鸽竞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信鸽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湖南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组织信鸽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六)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研和经验交流工作。
(七)申报、建立国家级鸽棚和赛鸽棚,对地方种鸽棚、赛鸽棚实行评估、审定、管理。
(八)培养优良品种,义务送鸽参军。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各市州、火车头体协的信鸽运动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委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控制权。上述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信鸽协会为中国鸽协承认,而该信鸽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所批准的。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申请承办全国和全省的比赛;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第十条 湖南省鸽协的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湖南省信鸽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一) 不向湖南省信鸽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反湖南省信鸽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 对湖南省信鸽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时: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大会;
(四)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法定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五)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六)本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费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民发[2006]1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我们将湖南省信鸽协会的会费收费标准制定 为:个人会员:50元以上;单位会员:1000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子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