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建湖县体育局和民政局通知,于2014年3月30日,下午1点整,地点定于建湖县体育馆会议室召开建湖县信鸽协会会员大会,请下列名单中的会员,本人凭会员证进场。
郑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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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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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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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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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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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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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根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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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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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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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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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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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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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修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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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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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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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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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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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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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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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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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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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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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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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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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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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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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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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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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根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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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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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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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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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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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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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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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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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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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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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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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年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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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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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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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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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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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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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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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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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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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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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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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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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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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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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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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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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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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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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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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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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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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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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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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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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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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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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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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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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概要:
一、 注册成立建湖县信鸽协会;
二、 重新选举新任信鸽协会会长及常任理事会成员;
三、 其他事项。
注意:如本人不到场,作为弃权处理,本人不参与选举与被选举。请参会会员各人带一支笔,现场填写如下表格:
建湖县信鸽协会会员登记及自荐表
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请各位会员认真阅读一下内容并认真填写下列表格: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权,详见建湖县信鸽协会章程。
选举工作在县民政局,县体育局监督下现场进行,无记名投票、验票、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参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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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否参加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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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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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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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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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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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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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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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必须做到,无条件接受选举结果并积极支持新任信鸽协会领导班子工作!
建湖县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建湖县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建湖县体育局和建湖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是盐城市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湖县境内举办信鸽运动的合法、唯一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市信鸽爱好者和工作者,指导发展信鸽运动,培养提高信鸽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素质,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努力提高我县信鸽的竞翔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方针、政策,在建湖县体育局领导和民政局、省、市鸽协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售中国信鸽协会制做的全国统一信鸽足环,信鸽奖状和信鸽归巢证;
(二)制订建湖县信鸽竞翔赛规程;
(三)组织参加县级以上的信鸽竞翔赛和品评活动;
(四)举办全县信鸽竞翔赛交流活动;
(五)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
(六)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研和信鸽交流工作;
(七)开展与信鸽活动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居住在本县,本人训养信鸽,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即可自愿申请加入,经当地居委会和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建湖县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和棚号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遵守中国信鸽协会和本会的有关规定;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的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员会表决通过,报建湖县体育局、市信鸽协会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高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会长,3位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会员代表4人组成,共计9人。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建湖县体育局、省信鸽协会审查并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在任期间如未按本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经举报,查证,由体育局及民政局向建湖县信鸽协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当事人,体育局及民政局有权罢免并重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选举副会长,秘书长等常务委员;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湖县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省鸽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会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建湖县体育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体育总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体育局、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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