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信鸽协会裁判纪律与工作守则
第一条,隶属库尔勒市信鸽协会的裁判员必须接受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二条, 未经库尔勒市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库尔勒市信鸽协会以外的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三条, 其他主办信鸽竞赛的单位需借调裁判员的,需经由库尔勒市信鸽协会统一选派。
第四条, 裁判员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赛前审核裁判以及注册和登记,如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裁判工作。
第五条, 未经库尔勒市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六条, 本会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
第七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库尔勒市信鸽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低裁判员等级称号、取消裁判资格等处分。
1. 未经库尔勒市信鸽协会委派和批准擅自参加其他单位、公棚、俱乐部组织的信鸽比赛裁判工作的。
2. 在组织比赛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的。
3. 在比赛执裁中,操作竞赛设备失误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组织比赛期间,推诿不履职,不服从鸽会工作安排的。
第八条, 对集鸽日,本会裁判在参与集鸽完毕后,随即终止执法权力。
第九条, 本会裁判工作人员,在比赛日、归巢日有参赛鸽的裁判人员,在比赛装笼、报到时,应和鸽友一样排队等候,不得干扰正常的竞赛工作,如有异议时可向本会现场执法裁判长反映情况
第十条,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竞赛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注明的条例,一律按《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守则适应隶属库尔勒市信鸽协会的裁判员,本守则从发布之日执行。
库尔勒市信鸽协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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