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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信鸽协会章程

2012-2-14 17:00:09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信鸽协会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州区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海州区民政局、海州区体育总会批准成立的地区性体育社会团体,是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和海州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由全区广大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在海州地区境内开展信鸽竞翔、品评比赛和科研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区信鸽爱好者和竞翔爱好者,指导发布信鸽运动,培养提高信鸽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努力提高我区信鸽的竞翔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州区体育局总会和海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海州区关庙巷农贸市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售中国信鸽协会制作的全国统一信鸽足环、信鸽奖状和信鸽归巢证,代销各种鸽粮、鸽药、鸽具。
(二)负责组织国内名鸽在海州区的信鸽义卖、拍卖活动,代收全国各地公棚信鸽、海州区境内庆典彩鸽。
(三)制订海州区信鸽竞翔比赛和品评规程。
(四)组织参加全市信鸽竞翔比赛和品评活动。
(五)举办全地区信鸽竞翔比赛和品评活动。
(六)对地区内经营性信鸽公司、信鸽俱乐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信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审批工作。
(八)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
(九)负责组织信鸽运动理论、科研和信鸽交流工作。
(十)开展与信鸽运动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居住本地区,本人驯养信鸽,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即可自愿申请加入,经地区信鸽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信鸽协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海州区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遵守中国信鸽协会和本会的有关规定;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海州区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海州区信鸽协会
理事会,如遇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化,将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有关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
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1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
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社会体育工作或与信鸽业务相关的工作,在信鸽运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法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秘书长连续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和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对中国信鸽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区体育总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区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体育总会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州区信鸽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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