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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1-12-29 13:02:19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信鸽协会分享

新乡市红旗区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新乡市红旗区信鸽协会。缩写红旗区信鸽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主要有新乡市城区广大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组织城区信鸽竟翔活动的地区性协会。由城区广大信鸽爱好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区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竟翔水平,培育优良信鸽,为河南、新乡市争光。增进与各地、区信鸽协会的友谊,加强与各地信鸽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红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红旗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新乡市和平路249号。  邮编:45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信鸽训练,竟翔;

(2)组织信鸽爱好者科研交流活动。研究、培育优良信鸽;

(3)参加全国、省、市信鸽协会组织的各项信鸽竟翔活动;

(4)为广大会员提供鸽具、鸽刊、鸽粮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主要为红旗区地区的信鸽爱好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红旗区信鸽协会的章程;

(2)有加红旗区信鸽协会的意愿;

(3)年满18周岁有饲养条件的信鸽爱好者;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信鸽协会的章程,执行信鸽协会的决议;

(2)维护信鸽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信鸽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坚持“五讲四美”,文明养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代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11-12-29 13:02:19 刷新时间:2011-12-29 13:02:19 【打印】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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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2楼 评论者:中信网友 时 间:2011-12-29 19:50:55
    这位朋友太性急了,明天再登录。。。。
    1楼 评论者:中信网友 时 间:2011-12-29 19:03:46
    本来协会的成立是个很好的事,可是怎么一个人名都没有?真悲哀呀!!

    本信息由各协会自行发布,随文评论的开关及管理归各协会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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