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信鸽协会
湖南鸽协足环管理办法
(草案)
为了推进我省信鸽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信鸽协会《中国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社体运协字〔2009〕102号)精神,制定《湖南省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鸽足环是开展信鸽竞翔运动的生命线,是协会维持日常工作运转、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本会遵循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鸽足环管理,保障会员权益,增强信鸽比赛严密性,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年)》和参照中国信鸽协会《中国信鸽足环管理办法(2009年)》,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用于信鸽育种、比赛、经营等用途的身份标识。分为全国统一环、特比环、纪念环三种。
第五条 全国统一环配有与足环号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系佩戴该足环的信鸽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筹管理全国信鸽足环工作,本协会接受中鸽协指导。
第二章 信鸽足环的生产
第七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对足环的生产过程实行监制。禁止非法制造和销售全国统一环。
第八条 除全国统一环外,其他一次性比赛的特比环可以由具备信鸽足环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九条 特比环、纪念环(均为一次性比赛环),必须由县(市、区)以上信鸽协会(含县级)和俱乐部、公棚开具介绍信方可生产,但不得仿制全国统一环的字画内容。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十条 全国统一环必须经由各级信鸽协会,原则上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省级信鸽协会-→地级市信鸽协会的发行渠道发行。
足环销售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并不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各级信鸽协会必须保障其会员及时登记和使用。协会之间不得未经同意交换。如特殊情况需两协会向省协会出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省鸽协有权停发下一年度足环并给予5000——10000元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订购足环计划报省鸽协,并在6月30日前结清足环款项。增补足环需在当年度9月30号前报省鸽协。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环具备参加各级地方信鸽协会、行业协会、俱乐部、公棚(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棚)组织的任何赛事的参赛效力。非全国统一环,不具有比赛效力。
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比赛的,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领取奖金、奖品等主张权益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奖惩则
第十四条 各地市信鸽协会在全国统一足环发售过程中故意刁难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的;无正当理由不满足会员或下一级信鸽协会,购买足环数量要求的,一经举报、查实,湖南省信鸽协会将给予全省通报。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组织的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如有信鸽协会购买其它非全国统一环向会员发售,组织赛事干扰竞赛市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停发下一年度全国统一信鸽足环如停赛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信鸽协会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信鸽协会
2011年11月28日 |